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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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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分支会应当事人申请,根据国际惯例或进口国的要求对其提供的涉外经济贸易活动有关的单据文件进行直接证明的活动。 一、证明所涉及的领域 国际商事证明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外(境外)办理商标和专利事宜; (二)、在国外(境外)设立机构; (三)、参加对外投标、承包工程、劳务输出等; (四)、在国外(境外)办理生产或销售许可、寻求代理等; (五)、在国外(境外)进行诉讼或商事仲裁; (六)进出口贸易及其他领域。 二、证明对象 (一)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许可协议、代理协议等;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三)、委托书、代理书、转让书或授权书等; (四)、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五)、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六)、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等; (七)、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八)、受益方、出口方或生产厂家自行出具的各类声明或证明(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除外)、价格单、报价单、形式发票; 业务函电等; (九)、要求单独认证(不需要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或注有复杂证明文句(如限制性条款、承诺性条款)的商业发票; (十)、已过结汇有效期的商业单证; (十一)、提单、仓单、运费发票的更改通知或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三、证明的形式 (一)、形式认证 证明文件中的印章、签章、签字属实;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外文译本与原文相符;证明节选部分与原文相应部分相符。 (二)、实质认证 所证明的事项客观存在、无争议,对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准确的陈述,不含任何评论与结论。如: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公司地址,或出口方所在地无某国使领馆等客观事实。 四、申请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授权的地方分、支会申请办理证明书。 自然人只能认证知识产权类单证。不受理民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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