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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查明 | 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政策!

    发布日期:2024-12-26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12月23日,贸法通平台摘取近期国内发布的部分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外交部

    关于对加拿大机构及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5号

    (2024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5号公布,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中方决定对以下加拿大机构及人员(详见后附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一、对加拿大“维吾尔人权倡导项目”、“加拿大西藏委员会”,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二、对加拿大“维吾尔人权倡导项目”、“加拿大西藏委员会”相关人员,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本人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 

    外交部

    2024年12月21日

    反制清单

    一、机构(共2家)

    (一)加拿大“维吾尔人权倡导项目”(Uyghur Rights Advocacy Project)

    (二)加拿大“加拿大西藏委员会”(Canada-Tibet Committee)

    二、机构人员(共计20人)

    (一)“维吾尔人权倡导项目”相关人员,包括执行主任穆罕默德·土赫提(Mehmet Tohti),政策及宣传主任贾丝明·凯因特(Jasmine Kainth),法律顾问戴维·马塔斯(David Matas)、萨拉·泰什(Sarah Teich)、约翰·帕克(John Packer)、克莱夫·安斯利(Clive Ansley)、约纳·戴蒙德(Yonah Diamond)、贾丝廷·柏纳茨(Justine Bernatchez)、林登·达莱斯(Linden Dales),政策顾问查尔斯·伯顿(Charles Burton)、玛格丽特·麦凯格·约翰斯顿(Margarett Mccuaig Johnston)、马库斯·科尔加(Marcus Kolga)、斯科特·西蒙(Scott Simon),研究顾问康纳·希利(Conor Healy)、杰弗里·阿哈龙(Geoffrey Aharon)等,共15人

    (二)“加拿大西藏委员会”相关人员,包括主席桑佩·拉隆巴(Samphe Lhalungpa),副主席路易莎·杜兰特(Luisa Durante),执行董事谢拉普·特钦(Sherap Therchin),董事艾丽莎·冯·拜尔(Eliza von Baeyer),社区活动经理永东丹增(Youngdoung Tenzin)等,共5人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 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

    发改财金〔2024〕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能够分散企业贸易风险、降低市场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优化贸易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内贸险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营造鼓励企业投保、支持机构承保的政策环境,积极发挥各类保险公司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保障力度,发挥好内贸险在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和优化贸易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二、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内贸险保障力度

    (一)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企业投保内贸险。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国产大飞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高技术产业链有关企业、首台套自主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等重点行业企业投保内贸险。

    (二)加大对重点区域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外经贸活跃区域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活跃区域的企业投保内贸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内贸险支持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支持内外贸企业投保内贸险。

    (三)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有利于配套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商品分销体系建设等相关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保内贸险。大力支持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的企业投保内贸险。

    三、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

    (四)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内贸险业务,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条件下,稳步提高内贸险承保覆盖面,研究将内贸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保险机构监管评价指标。

    (五)丰富内贸险产品和制度供给。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创新型的内贸险产品。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灵活的承保机制,简化投保操作,提高承保及理赔效率,提升被保险人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承保力度,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建立内贸险共保机制。鼓励再保险公司积极与开展内贸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接,加强对内贸险的再保险支持。

    (六)优化企业投保内贸险费率机制。督促各保险机构强化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优质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在科学评估风险基础上,合理拟订内贸险费率,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七)加大对内贸险推广支持力度。各地区要搭建专门平台,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内贸险。积极组织企业与保险机构对接,有效沟通内贸险供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市场化方式创新对本地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内贸险的支持方式。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客户渠道宣传内贸险产品。

    四、完善内贸险配套制度

    (八)夯实内贸险发展的社会信用基础。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依法依规将保险公司理赔信息纳入平台,统筹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支持保险机构接入并依法依规使用有关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报告制度,推广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保险机构开展内贸险提供参考。

    (九)发挥征信系统对内贸险支持作用。推动保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依法依规报送理赔等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给予内贸险承保机构征信服务收费适当优惠。

    (十)鼓励开展内贸险配套延伸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内贸险的风险缓释作用,积极开展内贸险保单融资,加大对重点内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开展合作,推广“保险+信用+融资”模式,针对贸易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发融资产品、优惠融资利率,发展信用经济。

    (十一)依法打击虚假合同和骗保等行为。督促保险机构依法严格审查被保险人及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增进市场信用。依法依规打击利用虚假贸易投保内贸险骗保或开展保单融资等行为。各地区要依法依规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内贸险索赔追偿。

    五、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

    (十二)压实各方责任。建立促进内贸险高质量发展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不定期工作会商,加强对内贸险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制定细化落实举措,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十三)闭环跟踪问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调度工作进展报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托监管信息报送系统,按月统计内贸险出单情况、保障规模、赔付金额等分维度数据,并及时在部门间进行共享,共同研判落实情况,推动有关方面解决存在问题。


    三、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持续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详见附件1)。

    (二)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详见附件2)。

    二、优化监管措施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游离态三乙醇胺占该商品的质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浓度。

    三、其他事项

    (一)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不论任何浓度,均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因其他监管要求须经进出口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应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同时失效。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措施。

    四、联系电话

    1.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010-68205371、68205590

    2.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 010-65198069

    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010-65195574

    附件:1.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种类清单

    2.不属于管制范围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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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附件: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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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产品出口配额第一次分配数量的通知

    商贸函〔2024〕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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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25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第一次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供港澳活畜禽、锯材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完成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统筹本地区出口实际,发挥配额导向作用,合理把握发放节奏。密切跟踪配额使用进度,做好配额动态调剂,提高配额使用率。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相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二、请广东省和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供港澳小麦粉出口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下达供港澳小麦粉出口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配额进行二次分配时,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并监督检查。近三年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参与配额分配。对获得供港澳小麦粉出口配额的企业,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附件:2025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第一次分配方案.pdf

    商务部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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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

    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2024年12月3日

    六、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5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docx

    2.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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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进口药品通关“一单多核”联网核查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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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药品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拱北海关开展进口药品通关“一单多核”联网核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拱北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可一次录入最多不超过20份《进口药品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

    二、进口报关单随附单证录入《通关单》时,在“对应关系”录入界面,“报关单商品序号”填写报关单上的对应商品项号,“对应随附单证商品项号”填写对应《通关单》商品序号。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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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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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部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的原产地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HS编码1806.20、1806.32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如不含糖,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二、将HS编码7019.9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经修订的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2日图片




    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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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9年12月10日,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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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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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海关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海关行业标准目录.xls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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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阿根廷等国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蒙古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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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生效适用程序情况,现将部分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协定》)于2018年12月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正式签署。中阿双方已完成《中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阿协定》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所得或财产征收的其他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加协定》)于2018年9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加双方已完成《中加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加协定》于2024年10月13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3年9月14日在维也纳正式签署。中奥双方已完成《中奥协定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4年11月19日生效, 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双边税收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情况,《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公约》对上述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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